党建工作
中共盐城市委关于从整体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廉政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从整体上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现结合盐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从整体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适应全市“两个率先”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2、从整体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5+1”法规性文件精神,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从和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牢固确立以能力为基础、以实绩为前提、以公认为尺度的选人用人观,把是否符合“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始终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以公认求公正,坚持用好的制度、好的机制、好的作风选人用人,大胆选拔使用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始终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趋向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落实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民主权利;始终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管干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探索与自上而下的推动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巩固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全面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实行空岗预告制度。认真落实人民群众对拟选任空缺岗位的知情权,在民主推荐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社会公开,增强民主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

  4、落实民主提名制度。在实行空岗预告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市、县、乡三级党委民主提名制度,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党的委员会成员。县(市、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乡镇党政正职、县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及管理人财物和综合执法等重要岗位的副职人选要分别通过市委委员或县委委员以个人署名等额或差额提出。初始提名人选必须从近年来民主推荐和测评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选中产生,并结合平时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和年度考绩考廉的情况,综合确定初始提名对象。

  5、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适度扩大参与推荐和测评的范围,充分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老同志的意见,征求有关上级领导、服务对象、工作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和测评票分别统计,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署名,同时作出所推荐人员的书面廉洁承诺,推荐大会也要逐步实行署名推荐。对群众公认度不高、定向民主推荐中不在前五名之列或民主测评中优秀票达不到三分之一以及优秀和称职票达不到70%的人选实施否决。试行民主测评公开制度,将民主测评情况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民主测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

  6、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认真贯彻中央颁发的《全委会表决办法》,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执行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积极试行差额票决的办法。

  7、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试行差额选举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正职。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采取对话交流、竞职演说、任职承诺等多种形式,增加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探索建立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制度,在实施民主提名、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基础上,探索党委不提名候选人,由党员或党代表从经过资格审查、符合任用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公推直选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8、完善干部实绩考核制度。本着先易后难、由低到高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为实绩考核和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提供依据。认真总结和继续坚持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开发区“一把手”实绩考核制度,按照《决定》关于“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抓住反映科学发展的关键指标,健全真实反映经济增长速度和效果、群众收入水平、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对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增加群众就业和收入、项目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平时考核了解,实行月度跟踪掌握、年度审计监控。进一步改进考核办法,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和经常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和群众评价相结合,注重运用现代统计手段,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各种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全面考察和识别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对基层党建、班子建设、计划生育、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拓展实绩考核范围,将实绩考核向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部门和村(居)延伸,放大实绩考核的效应。采取“提拔不挪位”的办法,对提拔使用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主要领导,签订科学发展责任承诺书,继续任职3年,加强跟踪管理,对完不成主要发展任务的实行诫勉谈话,使实绩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9、建立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考察评价制度。根据岗位特点,制定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考察评价标准。坚持依靠群众,从日常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以及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加强对干部政治立场、理论素养、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全面考察。按照《决定》关于“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行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文化知识考试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健全领导干部学习考核、考评责任制,把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10、推行差额考察制度。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或者个别提拔中,出现推荐票分散、缺少意见较为一致的人选或两个人选基本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时,应当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考察对象。在换届调整时,考察人选应多于候选人提名人数。

  11、健全社区征询、家访制度。进一步拓宽视野,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把考察考核和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和家庭,切实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和“社交圈、生活圈”的了解和监督。凡提拔人选都要在考察对象居住的社区公示,进行“社区征询”,听取居民的意见,进行无记名测评。进一步扩大公示环节的民主,公示内容逐步扩大到主要业绩、奖惩情况、考察结果等。

  12、探索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公众评价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对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和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的问卷对象,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测评方式,深入调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正职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表现,借助现代统计手段进行汇总分析,并把民意调查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着力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能力·实绩”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名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实绩、廉政、公认等情况进行跟踪量化积分考核,透过对实绩的分析来评判干部的能力,注重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对符合“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能力强的委以重任,对不胜任工作、能力弱的进行调整。

  四、大力推进能上能下,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正常退出机制

  13、全面推行公推公选制度。坚持把公推公选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县处级、乡科级、村党组织书记和后备干部选拔工作中,普遍推行公推公选。着力规范公推公选工作,坚持完善“三个民主”(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提名)、“两个考”(笔试面试考核答辩、全面考察)、一个征询”(社区征询),在坚持群众公认、扩大推荐范围、建立科学程序、注重实绩导向、坚持公平竞争、节约工作成本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同时建立公推公选领导干部流程实录制度,不断提高公推公选的科学化水平。

  14、继续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认真贯彻中央颁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继续做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实行市县联动公开选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积极试行跨部门跨系统竞争上岗,促进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的交流。切实改进对业务技能和实际本领的考核,不断提高笔试、面试的科学化水平。

  15、规范干部破格提拔制度。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干部破格提拔的具体办法,对破格提拔的范围、对象、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凡越级提拔的,必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6、积极推行任期制和辞职制度。按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省、市委制定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要求,全面推行任期制、辞职制,所有新提拔使用的干部,一律明确任期,与同级党政正职的任期相一致。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部分党政领导职务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试行聘任制度。着力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任用或延长半年试用期,半年后经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任用。

  五、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实现交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7、健全重点和热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以及各级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现任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现任各级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区)委副书记,原则上不兼任组织部长;组织部长原地提拔担任副书记的,原则上不安排分管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市级机关部门之间、三大板块之间、市级机关与县(市、区)之间干部的交流,逐步推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优化人大、政协领导班子结构。

  18、实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度。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在一个职位上任职满5年,原则上要轮岗。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规定。特别是管理人财物和综合执法等重要岗位,任满3年也可实行轮岗。不断创新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对象民主评议机关中层热点岗位制度。试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19、构建“三支队伍”之间的交流制度。积极拓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完善干部调任和挂职锻炼等制度,有计划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政治强、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或任职,同时从企事业单位挑选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党政机关锻炼,特别优秀的可以调任到领导岗位。逐步建立组织调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干部交流工作新机制。

  20、建立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励约束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把干部交流同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干部交流中的住房、家属工作和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县(市、区)后备干部提拔使用要加强县际之间的交流,鼓励市级机关后备干部到阜宁、滨海、响水等欠发达地区工作,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后备干部提拔,一般交流到艰苦地区工作,对长期在阜宁、滨海、响水等欠发达地区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干部,年终可适当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对无正当理由并经教育仍然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根据情况可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六、加快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

  21、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和选拔培训激励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研究制定区别于党政干部的特色鲜明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市场中介机构推荐等多种方式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大力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进程。建立能够客观反映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档案制度,对业绩突出、为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创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把职业培训和综合培养结合起来,努力培育企业家的职业化素质、现代化意识和国际化眼光。

  22、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可区别情况实行聘任、委任或公开选拔等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七、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干部工作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23、积极推行科学发展责任制。实行任期制、任期目标制。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结合全省4大类18项小康指标,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的任期及年度岗位目标。凡自愿认标的,在作出书面承诺之后任用上岗,凡不能认标的予以调整。实行廉政承诺和任前宣誓制。每一名领导干部在任职前都要向党组织作出廉政承诺,都要在党旗前进行宣誓,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一把手”不仅要有个人廉政承诺,还要对整个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作出承诺。党组织要把重点放在践诺情况的督查和考核上,切实加强平时的督促和对有关承诺的考核。实行实绩、勤廉考核公示制。把述职述廉、考核考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每半年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核查,年底进行述职述廉、综合考核,并坚持和完善实绩、勤廉考核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诫勉谈话。实行任满进退制。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进行全面考核,对实绩突出者提拔重用或继续任职,对实绩一般且群众公认程度较差的予以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使任期制成为领导干部正常进退的有效制度。完善民意否决制。进一步明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具体标准,凡是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分工任务的领导干部,应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去现职。积极试行百点民意抽样调查,不断健全社会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意否决制度,采取待岗、降职、免职等多种形式,畅通“下”的渠道。健全任中审计调查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管理人财物和综合执法等重点岗位,建立必审制度,积极探索跟踪审计的办法,明确专职审计员跟踪审计一个单位,并建立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大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把审计结果与干部考察、考核情况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干部使用、监督、奖惩的一个重要依据。

  24、建立党政“一把手”沟通制度。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调整方案、大额资金安排、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等情况要及时沟通交流,避免相互猜疑。党委“一把手”对班子的团结负首要责任,应真心实意地理解支持行政“一把手”;行政“一把手”应全心全意地尊重支持党委“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主要责任。

  25、探索建立党政副职动态管理制度。打通党政班子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通道,构建党政副职能上能下的新机制。长期在副职岗位上扎实工作,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以择优明确为正处级或正科级。经考核,凡是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分工任务的党政副职,应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任非领导职务两年后工作实绩突出的,经考核后可转任班子实职。

  26、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吸收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劳动模范以及领导干部所在社区、村、企业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的代表参加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有计划地安排政府各委办局和条管单位主要领导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测评。加强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党委部门领导班子要正常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开展党代表常任制试点的地方,党委要向党代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积极探索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民主测评。坚持和完善年度民主评议机关制度。借鉴社会统计分析调查的做法,建立领导干部民意信息采集点,定期了解领导干部的民意公认程度,适时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27、健全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实行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年度测评制度,根据测评结果对班子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重点考核。严格按照年龄梯次结构要求和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班子,县处级领导班子以50岁以下、4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进出同步,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特殊情况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先进后出。努力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大力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的高知识层次和专家型领导人才。大胆启用优秀年轻干部,注意用好其他年龄段的干部。大力加强后备干部的考核、培养和管理,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选配、管理和监督,选好配强“一把手”。严格控制选任制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特别是县(市、区)党政正职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合理设置职级结构,增强职级对领导干部的激励作用,妥善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过于频繁的问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县(市、区)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28、健全上级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在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可派人列席会议,并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把下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坚持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29、制定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对因考察人员主观因素造成考察工作失真失实而导致的用人失误,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对考察中已有反映,讨论决定时未作深入细致的核查了解而导致的用人失误,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执纪执法部门把关不严而导致的用人失误,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

  30、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党委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信访等有关执纪执法、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把党内监督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和任职前公示制度,切实做好“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

  3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建立选人用人情况通报制度。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记实,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界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内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整体水平

  32、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从整体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组织部门在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必须切实履行好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的重要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33、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中央精神、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结合起来,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盘考虑,精心谋划,制定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提出针对性强的指导意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改革实践,对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及时加以规范;对符合改革规律、体现改革方向,但目前还不够成熟的做法,要鼓励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对个别地方探索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改革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研,抓好试点,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力求突破。

  34、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切实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干部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防止急于求成和形式主义,妥善解决深化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改革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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