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关于因公出国(境)方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行为,促进我市外经贸活动和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出访原则
(一)是出访任务具体明确。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应围绕招商引资开展经贸活动,友好访问团组也应有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的任务。
(二)是出访人员专业精干。除年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外经贸活动外,原则上以专业经贸招商团组为主,严格限制混合团组出访。一般经贸团组总人数不超过9人、非经贸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经贸团组中党政机关人员不得超过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是出访时间从紧安排;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一般每次出访不越过2个国家。严格禁止绕道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四)是出访经费注重节约。严格控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及参加市外组团出访。
(五)是出访材料申报规范。严禁上报假材料、假项目和重复申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当事人因公出国(境)资格,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二、出访频次规定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因公出国(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直直接从事经贸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交流部门的县副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市直其他部门、县(市、区)其他县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每3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
(三)科级以及下人员一般不安排出国(境)。
(四)机关干部如遇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出访任务时,须专门具文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再按正常报批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请示中须说明上次出访的时间、任务、国别,超出哪条规定,本次拟超规定出访的理由、具体任务等内容。
(五)除有规定和或有特殊情况经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批准之外,严禁公务团组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和签证手续。
三、审批程序
(一)由出访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表》送市外办(申报表可在http://www.ycfao.gov.cn网站的政务公开一栏中下载)。每个因公出国(境)出访团组申报时,都必须列出详细的出访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名单、任务等),县处级及以上干部须经其分管领导同意。
(二)对人员结构合理、任务明确的出国(境)招商团组从快办理,市外办随到随办。其中党政机关正处级及其以上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因公出国(境)招商团组正处级及以上人员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副处级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因公出国(境)招商团组副处级人员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审定。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因公出国(境)招产团组科级及以下人员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定。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非招商团组须经市因公出国(境)会审小组会审。会审通过后,党政机关正处级及其以上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正处级及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副处级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副处级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市长审定。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市外办填写《盐城市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定。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访后相关工作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成果具体体现在出访项目的落实上。市委、市政府将对因公出国(境)出访招商引资成果进行跟踪督查考核。
(一)所有因公出国(境)出访团组回盐2周内,由主办或牵头承办单位将因公出国(境)出访招商工作小结报市委、市政府,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外办保管。
(二)强化对因公出国(境)招商成果的跟踪督查。友城和友好渠道出访团组招商项目由市外办负责督查;其他因公出国(境)招商项目由市外经局负责督查。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出访招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三)市外办要对出访团组的实际出访线路、在外天数进行检查,并报市委、市政府。对无正当理由,在外发生超时、绕道现象者,按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