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关于印发《2010年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廉政建设
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的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编制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各单位在编制201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目录及标准》编制。
三、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万元。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采购地产名优产品。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六、本《目录及标准》发布后,不再每年变化。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目录及标准》作适当调整。凡超出本《目录及标准》范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 2010年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OO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