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廉政制度“十不准”
党建工作

  第一条  不准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不准违反中央、省、市招投标规定,干涉工程招投标;

  第三条  不准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娱乐场所门票等;

  第四条  不准在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任何个人费用;

  第五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及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不准参加由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宴请、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

  第七条  不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赌钱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八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中标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或建筑材料;

  第九条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进行现场变更或签证;

  第十条  不准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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